
台灣職業衛生學會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
中華民國102年10月19日第八屆第11次理事及監事聯席會通過
第一條:台灣職業衛生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提高理事及監事選舉之公平與效率,特訂立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:理事及監事之產生方式得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選舉或通訊選舉任擇其一辦理,惟採通訊選舉之方式不得連續辦理,其辦法另訂之。
第三條:本會理事與監事候選人資格為具本會會員資格,並且未遭學會停權者。
第四條:理事及監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,應由理監事會於選舉日十五日前,召開聯席會議,依據本會章程審查之,並造具各會員名冊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。
第五條:理事及監事選舉之主席由會員大會主席擔任。選務人員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主席指定,辦理發票、唱票、記票等選舉事務工作。監選事項由監事會派員擔任。
第六條:理事及監事選舉票由本會統一製作,並加誑遠|圖記,並由常務監事或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,始生效力。
第七條:理事及監事選舉時,會員(會員代表)應攜帶本會通知單及身分證明,在簽到簿上簽到,經與會員(會員代表)名冊核對無誤後,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,佩掛進入會場。若無法親自出席,可以書面委託代理投票事宜;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限接受一張委託書。
第八條:理事及監事選舉前十五日,本會應將選舉日期、地點、議程、投開票注意事項等公告於本會網站,並應以書面分別通知會員(會員代表),造具會員名冊供會員(會員代表)查核。選舉當天應張貼會員名單於各區投票處,並以集會方式辦理之。
第九條:人民團體之選舉,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,採用無記名單記法;二名以上時,採用無記名連記法。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,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,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,按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劃定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。選舉結果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事或監事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名額為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。
第十條:選舉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部分或全部無效。
一、部份無效:其無效部分為;
1. 圈寫之被選舉人,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,該被選舉人無效。
2. 圈寫之被選舉人,非該區會員者,該被選舉人無效。
3. 圈寫字跡模糊,致該被選舉人姓名不能辨識者,該被選舉人無效。
4. 圈寫後經塗改者,該被選舉人無效。
二、全部無效:
1. 未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者。
2. 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。但該區被選舉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,由選舉人在其姓名下註名區別者,不在此限。
3. 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,顯有暗號作用者。
4. 書寫(含塗改)之被選舉人數,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者。
5. 將選舉票污染,致不能辨別者。
6. 在選舉票上簽名、輒鼎帢怮猁怴C
7. 將選舉票撕破,致不完整者。
8. 完全空白者。
第十一條:理事及監事選舉,經截止投票後,應即當場開票,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選舉結果。但如發覺選舉有違法舞弊之嫌者,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佈將票匭加封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。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,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,由會議主席轉報主管機關核辦,事後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
第十二條:理事及監事選舉辦理完畢後,由本會繕具當選證明書交當選理事及監事收執。
第十三條:理事及監事選舉日程及工作分配由理監事會定之。
第十四條:上屆理監事會於理監事選舉辦理完畢後二個月內將立案證書、圖記、人事、檔案、財務帳冊、造具清冊,移交下屆理監事會。
第十五條: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第十六條: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報會員大會追認後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
相關連結: 無
相關檔案: 31111218台灣職業衛生學會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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